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鲁女院字2015〕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应努力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教师,选择实验教材,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有条件的实验室可编制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工作。填写好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校内师生提供开放使用服务。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课程开设要求;

(二)有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有实验课程指导教师;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的工作程序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和筹建方案,教务处审核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经学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实践教学组审查通过,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解决措施包括同意新建、在原有实验室基础上调整或改扩建、在现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课程安排等。

(二)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或改扩建现有实验室,由院、部提出申请和可行方案,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实践教学组审查通过,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撤消或合并现有实验室,由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实践教学组审查通过,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场所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人员由实验室所属院部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长期不具备第十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或因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或挪做它用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撤销或合并意见,经学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实践教学组审查通过,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划归对应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学校招标、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鼓励实验室开展校际、校企横向联合,加快实验技术装备条件和实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六条  学校分管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实验室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验室工作规程;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五)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六)协助人事部门抓好实验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领导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费等信息,要逐步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室内整洁、卫生,通风良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发生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向学校、省、国家等有关部门申请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