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5-11-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本科生在校期间须修读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及作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学分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三条  学校依据《山东女子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组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

第四条  每学期初,学校组织进行上一学期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按照以下流程,认定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认定支撑材料;

2.各学院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3.各学院通过学院网站、宣传栏等公开的途径,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数据,并将通过教务系统打印的相关报表和支撑材料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六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分认定项,方予以生效。

第七条  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认定过程中,凡属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则取消其获得的创新学分,并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三章  学分的记载

第八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同一项目(成果)只计最高奖项(层次)对应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后,超出的学分可冲抵通识选修课学分(最高限8学分)。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女子学院关于学生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2.山东女子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具体附件请通过教务处网站(jwc.sdwu.edu.cn)首页> 规章制度> 教学运行管理> 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进行查看。相关文件只允许校内网络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