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2-03-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教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等相关规定及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耗材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以及环境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环境是各院部(实验中心)以及广大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本办法中“实验室”所指皆是教学实验(训)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院部(实验中心)和教师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措施不力,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院部(实验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及使用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四级管理体制,各级主要责任人对本级实验室安全全面负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党政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与院部(实验中心)、院部(实验中心)与实验室之间应分别签订《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和任务。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和安全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在安全维稳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和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工作。校长任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二级院部(实验中心)党政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保工作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协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各院部(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部(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院部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成立本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等。

2.制定本院部(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本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定期组织本院部(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弘扬实验室安全文化,制定本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

4.根据本院部(实验中心)学科与专业特点,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与检查明细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5.定期组织本院部(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院部(实验中心)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每季度汇总本院部(实验中心)安全检查情况存档备查。

6.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室信息统计等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做好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工作。

7.确保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和投入。

第九条  实验室(教研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专业特点建立适合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范、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等。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本实验室学生、教师和外访人员的培训工作,防止本实验室发生水电、机械、人身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能正确使用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2.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实验指导教师正确使用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并做好定期校验工作。

3.负责实验室安全的自查与整改,落实实验室的安全责任,做到天天有检查,检查有明细。

第十条  实验员担任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员,具体落实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中心领导检查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整改;做好实验室工作痕迹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与教务处、保卫处安全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老师要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出,发现违规有责任制止并上报,发现水、电、火等警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未包含之内容,各院部(实验中心)制度可补充完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院部(实验中心)应定期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技能培训。各院部(实验中心)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相关老师进行实验设备操作培训,积极参与保卫处组织的消防设备设施使用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学校、各院部(实验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校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院部(实验中心)负责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要有记录存档。各部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版))。与所有实验室工作相关老师都有权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实验指导老师上课前有义务进行上课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做好维护记录。

各实验室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督查整改情况,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反馈》。未能及时整改的,各院部要向职能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和未按期整改说明,对于拖延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有权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安全。各部门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都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各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进行水、电、暖改造要向后勤管理处(挂基建处牌子)备案,允许后方能实施;装修工程要向保卫处备案,允许后方能实施;改变房屋结构要向后勤管理处(挂基建处牌子)备案,允许后方能实施。其他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殊设备设施、危化品管理安全。各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易燃、易爆等物品和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等场合及有关设备,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耗材管理。耗材采购严格按照财务和资产相关制度进行采买;耗材存放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耗材使用要有完备的领用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信息牌、良好的通风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各院部(实验中心)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或履行相关手续,仪器设备不得借给个人和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等,避免发生因管道老化、堵塞、开裂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严禁私自引、拉电线或更改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学校专业维修人员或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人员实施;实施前向后勤处备案,保证水、电安装符合规范,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各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措施,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实验室相关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设备要按规定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准动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安全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实验室内不允许吸烟,不得使用明火。如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在使用仪器设备上网时,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严禁在互联网上放置一切违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部规范管理。实验室不准留宿;不准吸烟、做饭;不准未经允许的校外人员进行参观;不准私配钥匙,外借钥匙;不准举行未经批准的活动、集会;每次使用完毕,应断水、断电、关窗、锁门。节假日前、后要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院部(实验中心)必须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院部(实验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建立完整培训档案。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院部(实验中心)制定具有本院部(实验中心)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准入制度。各院部(实验中心)根据专业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指导老师,尤其是新进人员和外聘人员的安全培训,有能力的院部(实验中心)可以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实验中心)将实验室安全培训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作为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实验中心)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验室特点制定适合本院部(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由院部(实验中心)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积极协助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追查处理。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者,应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安全规定》(鲁女院字2015〕121)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