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10-29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鲁女院发2025〕58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为规范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不断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课程考试(含补考、重修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试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解决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成立校、院(部)两级考试工作小组,根据教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督导检查。


第三章 考核资格与时间安排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结课前2周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1/3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课程承担单位教学院长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以上情况学生,应直接参加重修。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课程考核前通过教务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进行,缓考课程的平时成绩,由原任课教师提供,按原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七条  期末考试分学校统一组织考试和教师自行组织考试两种形式,考核形式为考试的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2周考试。考核形式为考查的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考试,并应当在学校统一考试时间段内组织完成。

第八条  课程期末考试时长原则上为2小时,考试(包括补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九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考核方式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次上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目内容应充分体现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和课程目标。确保题量、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合理,题型多样(原则上不少于五种)。综合性、提高性题目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30%。

第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进行制卷,试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长原则上为120分钟(需调整时长的应报请教务处批准)。试卷题号应清晰规范,内容准确。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必须规定每个答题要点的具体分值,可操作性强。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范围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考试题型力求多样化、难易适当、题量适中、分值合理。以纸质试卷作答形式进行的考试,应命制A、B两套试卷并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应为题目份量和难易度相当的平行试卷,A、B卷不能出现原题重复或变相重复题目。试卷与近两年考试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  不以纸质试卷作答形式进行的考试,应根据课程实际考核需要,命制1-2套考核方案及具体的成绩评判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命题质量审定指标,从试题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以及格式规范性进行审定。试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指出并要求任课教师重新命题。经审核并完成问题整改后,方可交付印刷。

第十五条 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试卷(含试卷附属材料,如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名表等)的印制、分装、保密存储、考前下发、考后回收、考后阅卷分发。承担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将存在违纪、作弊、缺考情况的考场记录表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六条  课程承担单位应对各环节进行严密组织,确保试卷及附属材料准确无误、无考题泄露现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七条  课程承担单位应按照教务处要求,按时完成考试时间、考试场地、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山东女子学院监考守则》(附件1)履行监考职责;考生应严格遵守《山东女子学院考生守则》(附件2)按时有序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全过程中,各院(部)应组织专人进行督导巡查。


第六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认定

第二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章 试卷批阅

第二十二条  试卷应采用红笔批阅。试卷中的正确答案不做标记;错误答案划左斜线“/”, 并在右侧标注减分数额。

第二十三条  考生答案不完全正确的,标注下划线,减分;答题要点缺失的,标注要点缺失几项并减分。

第二十四条  同一道大题批阅完成后,阅卷教师应在答题纸成绩框内记录学生该大题得分;阅卷教师在第一份试卷的签名处签署全名,其余试卷可仅签署姓氏;流水阅卷且存在两名教师姓氏相同时,须签全名;卷面分数有改动的,阅卷教师应在分数改动处签名。

第二十五条  以论文形式进行的考核,应强化学生的学术规范意识,按照期刊论文格式进行撰写。阅卷教师应按照评价标准,给出评语,并合理赋分。

第二十六条  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漏评或计分错误确需更改时,要划掉原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改正后的分数,并在改动处签注评卷教师的全名。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做到完整无损,除规定的标记外,阅卷教师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任何标记或文字。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权重不超过50%。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需调整成绩构成的,应向教务处提交申请。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学生学习过程性考核,过程性考核有明确要求和考核记录,考核形式灵活多样,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成绩登记册”,记录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提交、打印学生成绩,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成绩评定完成后,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2周之内将学生成绩(含重新学习成绩、补考成绩)录入教务系统,认真核对无误后,从教务系统中打印签字后存档。凡是已提交的成绩出现错录、漏录等需要修改的情况,由任课老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教务系统提交修改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或补考成绩发布后一周内)提交《山东女子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按规定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补考。


第九章 课程考核材料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考核存档材料封面”所要求的材料项目,整理试卷档案,并提交至课程承担单位集中存档。

第三十四条  期末课程考核材料按照授课班级存档。补考及重修课程试卷按照课程装袋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课程承担单位应进行各课程试卷档案的检查工作,组织人员核查课程考核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材料齐全形式规范后,对其进行集中存放、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等,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各开课单位的课程教学档案材料开展常态化抽查工作。对于课程教学档案材料不全、遗失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四年之后,方可将试卷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鲁女院发20189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