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新政策、新要求,进一步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性质与定位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对本专科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审议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旨在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设立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设立,并受其领导。
第四条 委员组成
(一)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校领导、各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名单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拟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委员的增加、减少或变动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凡进入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自然成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办公室设置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主要职责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本专科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讨论通过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与措施,确保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发展目标。
(二)指导专业申报、建设和评估工作,提升专业竞争力。
(三)审议各类课程建设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和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四)审议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等,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组织、教学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六)审议各类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奖的评选结果,激励教学创新。
(七)审议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督导和评估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
(八)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工作制度
(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
(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集会议。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和通讯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采取回避制度,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专门工作小组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就有关具体事项开展工作,为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工作小组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校内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人员或校外专家组成。
第九条 任期与调整
(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进行调整。
(二)任期内,委员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的,须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委员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分委员会设置
第十条 教学工作分委员会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参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名单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施与解释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2018年版)同时废止。
(二)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