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10-29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鲁女院发202592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学校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遵循以学生为中心、成果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的OBE教育理符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际,符合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坚持“五育”并举,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政策导向及学校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工作需结合国家最新教育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第三方评估反馈,具体要求按照教务处下发的修订通知执行。修订工作须强化OBE理念,重点审视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及其与社会需求和学校定位的契合度。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遵循“合基准、合需求、合规律、合定位、合实际”的五合标准,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以成果导向(OBE)为核心,以综合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毕业要求达成为主线,以培养目标适切为前提,以支撑毕业要求的课程体系设置与实施为重点、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为保障。须建立明确的、可衡量的毕业要求,并确保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方式能有效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毕业要求(明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

(三)主干学科及核心课程;

(四)修业年限与授予学位;

(五)毕业总学分要求;

(六)教学环节时间分配表等。

第七条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范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协同进行。教学大纲应坚持立德树人,明确课程思政元素融入方案。教学大纲须明确考核要求,强化过程性考核和多元化评价方式。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所支撑的具体毕业要求指标点,清晰描述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与评分标准如何服务于相应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和调整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各院(部)每级人才培养方案需单独装订成册,每级新生开学前,教务处组织各院(部)开展教务管理系统人才培养方案核查工作,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务管理系统运行信息一致准确,并向师生公布。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智慧专业建设系统、教务管理系统和智慧教学平台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数据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跟踪、分析与反馈,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第13周开始,教务处组织各院(部)落实下一学期的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编排课表。

第九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新课程名称、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总学时和学分、更改考核方式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须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各院(部)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学计划异动申请表》,由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校外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分管校长审批后,各院(部)执行。调整结果需在教务系统中同步更新,并向师生公布。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5〕148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