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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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场所管理办法
鲁女院字〔2015〕117号
为合理调配教学资源,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确保各类教学场所的正常使用和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教学场所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功能教室和实验室,不包括体育场所和图书馆。
二、教学场所采用流动使用模式,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求统一调度。课表排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变更教学场所。
校内部门使用教学场所从事非教学活动时,需经教务处批准。校外单位使用的,需经教务处、保卫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三、教学场所的日常管理由楼宇物业承担。
四、教学场所按规定时间开放。变更开放时间须经教务处批准。
五、进入教学场所应文明守纪,文明着装,保持安静,离开教学场所时须带走个人物品。
六、爱护教学场所内的设备设施。门窗轻开轻关,桌椅等设施固定使用,不得随意移动、拆散和搬出。使用相关设备时,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私自拆取照明器材、不得随意拆解仪器设备。
七、自觉维护教学场所秩序,按照开放时间出入教学场所,不得擅自进入正在使用的教学场所,不得从事妨碍他人学习的活动,不准在教学场所留宿。
八、保持教学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张贴、乱涂乱画;教学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任何食品。
九、节约用电,做到晴天不开灯、光线充足不开灯、无人不开灯和人走灯灭。
十、确保教学场所的安全,禁止在教学场所堆放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十一、经教务处同意供二级学院专用,使用期限在一学期以上的教室为专用教室。专用教室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教务处从使用率、日常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使用率低、日常管理混乱的将不再作为专用教室使用。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