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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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鲁女院字〔2015〕118号
为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活动过程中或辅助教学活动开展的各类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活动有序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之一。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教务处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审核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方案,负责共享实验室内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申请和使用效益评估,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
各专业实验室内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实验室所属院部负责。
四、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分别建立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审批、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制度,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教学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七、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八、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一)对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务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因专业调整、教学任务变动,由教务处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对确系人为原因积压浪费者,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并减少其原定投资。
(二)教学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对外调拨。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六)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九、凡是国内外单位、个人向学校捐助、赠送的教学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学校,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等。
十、教学仪器设备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