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规则

鲁女院字2015〕124

 一、实验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按《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四、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五、校外单位使用实验室或到实验室联系工作,须经教务处批准。

六、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七、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做到帐、物、卡一致。未经同意,教学仪器设备不得随意转送其他单位或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实验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