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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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规定
鲁女院字〔2015〕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我校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物品的管理,积极推行“零库存”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
第三条 低值品是指单价构不成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物资,如仪器仪表、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工具量具、周转用具等设备及桌椅、置物架等设施。易耗品是指在实验教学活动中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辅材料、燃料、试剂、纸张、文件等;以及仪器设备改装、维修使用的易损耗零配件,如投影机灯泡、电子元器件及其他配件等;各种线材、维修工具、劳保防护用品、清洁用品等也属于易耗品。
第三章 物品的采购
第四条 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6月、12月各实验室统计下学期所需的各种物品,填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申请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协调资产处落实采购事宜。大宗、大额物品由资产处组织集中采购,小额物品由各实验室分散采购。
第五条 物品采购完成,经检查验收后实行登记入库管理。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的实验室所需物品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实验室使用的物品由各实验室管理。
第四章 物品的领用
第六条 各实验室领用物品应按计划进行,实验室使用人员根据实验教学需求提出领取要求。
物品的领用分为新增领用和“以旧换新”领用。领用时,需填写《低值品、易耗品领用表》进行领取,“以旧换新”领取时需同时交回旧物品。
第七条 物品使用坚持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取用,集中管理,定期统计,并做好品种、数量、消耗情况的登记工作。对于多领用的、不需要的物品应退回,退回时填写《低值品、易耗品退回表》,将应退物品和退回表交物品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第五章 物品的清查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完成物品的检查清点工作,将清查记录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物品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物品清查和交接,并填写《低值品、易耗品交接表》。
第六章 物品的报废
第十条 物品达到不能使用状态,且无法修复时,可以申请报废。报废物品时,应填写《低值品、易耗品报废申请表》并将物品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物品的借用
第十一条 物品一般不允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要严格落实审批手续,填写《低值品、易耗品借用表》,经实验室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物品应按时归还,在返还时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逾期返还影响教学的,追究双方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物品的维修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对各类物品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当物品发生故障、有所破损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采取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保证实验室及人员的安全,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溶液,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抛洒。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