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新建实验室立项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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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新建实验室立项建设管理规定
鲁女院字〔2015〕127号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新建实验室如期投入使用,提高实验室建设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说的“新建实验室”包括从零基础建设的实验室,现有实验室的改建、扩建,现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增加、更新,未完工实验室的续建。
二、新建实验室必须满足《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原则和条件。
新建实验室申请工作程序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述执行。
三、新建实验室实行项目管理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新建的实验室,由教务处组织立项,实验室所属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批准意见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报教务处备案,作为项目建设、招标和审计依据。
四、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的筹建期不超过一年。筹建期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见附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做出书面验收结论。
五、项目建设到期未完成建设任务,且在截至日期之前未做出书面解释的,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
六、新建实验室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验收不合格和无法完成的项目,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并追查原因、追究责任,对其人员、设备、场所等进行调配处理。确需继续建设时需重新申请。
七、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采购、实验室环境改造以及经费预算表中所明确说明的科目,不得挪作它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略)
2.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