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10-30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教育与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是进一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大学阶段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注重学生独立工作和研究能力的锻炼,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强调真题真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院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共同完成。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研究、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检查、指导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方面的研究及交流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

(二)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要求、评分标准及管理细则”。

(三)确定本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实验安排等。

(四)审核并确定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任务书和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名单。

(五)组织并检查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七)根据学校安排,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普查、抽查和评价工作。

(八)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分析、汇总、上报,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经验,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

(九)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系统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制,鼓励采用“双导师”制,即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协助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2.按时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3.保存好指导过程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4.向学生介绍参考资料,引导学生收集、利用资料,并就毕业论文(设计)框架和构思等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

5.对学生的撰写进程与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不少于五次的检查,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6.指导学生规范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7.指导学生答辩,应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面审查、评价,确定是否达到答辩要求,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8.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工作。

(二)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学生结合行业实际进行研究,提供实践导向的选题建议。

2.监督学生在实践基地或企事业单位开展论文(设计)相关研究工作。

3.为学生提供企业案例、行业数据及实践经验,确保研究内容贴近实际需求。

4.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沟通,协助学生完成研究方案的优化。

5.参与学生论文进展的中期检查,并提供反馈意见。

6.对学生实践环节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估,提供企业或行业认可的评价建议。

(三)校外指导教师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行业的丰富实践经验。

2.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指导能力,能够提供行业专业知识支持。

3.与学校培养目标契合,能够指导学生完成实践类课题研究。

4.所属单位或机构需具备一定的科研、技术或管理背景,能为学生提供实践资源和数据支持。

5.需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查合格,并配合校内指导教师进行学术监督。


第四章 学生要求

第六条  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确定选题,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二)尊敬老师、虚心接受导师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进度,听取导师的意见和指导,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三)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生应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学生要签署诚信声明,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中出现的造假行为按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公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选题→下达任务书→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评定成绩→归档毕业论文(设计)各项资料→学院总结→抽检→质量评价。

第八条  各学院应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工作;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每年七月中旬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归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选题和开题

第九条  选题由指导教师确定,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查通过后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选题原则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体现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题的性质、难度、分量、综合训练等情况要符合培养目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题目应占题目总量的50%以上。

(二)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毕业论文(设计)与前三届不重复。若确有实验和设计的特殊要求,需两名以上学生合作时,必须分解为若干小课题,明确分工,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够独立完成相应部分工作。

(三)学院可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供学生选择,也可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提出选题。应以选择中、小型课题为主,避免过空和过大,以保证学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所选课题的任务。

(四)鼓励学生结合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五)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科研创新课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任务书》,查阅文献,制定研究方案,进行前期准备,然后向指导教师申请开题,经认可后方能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学生开题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题目。确需更改的,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第七章 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校内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查确定。指导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学生同意,并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每名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0人。指导力量不足的,应优先安排校内其他部门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校内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进行指导。对不认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提交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研究处理。发现学生采取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正当手段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要取消其答辩资格,成绩以0分记载。


第八章 评阅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完成评定后,教研室须指派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要求交叉评阅,提倡匿名评阅。

第十六条 评阅教师要对所评阅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进行把关,实事求是给出评阅结论。评阅重点检查论文(设计)质量和规范,包括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要素。


第九章 答辩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均须参加答辩。

第十八条 学生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者,可参加答辩。

(一)指导教师成绩评定60分及以上。

  (二)评阅教师成绩评定60分及以上。

  (三)学术不端检测合格。毕业论文(设计)需通过学校指定的学术不端检测平台进行检测。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但重复率不得超过30%。

(四)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检测报告单、指导教师评阅表、评阅教师评阅表等相关材料齐全。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由5人及以上组成;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可以是本单位的教师,也可聘请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确定答辩方式、要求;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3-5名教师组成。答辩小组设组长1名,主持答辩工作,并设答辩秘书,具体落实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审核学生答辩资格,同时专门召开会议,统一答辩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要做到公开、公平,除答辩小组成员必须参加外,其他教师、学生均可自愿出席。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自己指导的学生的答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必须在20分钟以上,包括学生陈述内容、答辩小组提出问题及学生当场答辩,最后答辩小组给出答辩意见,并给出答辩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有疑问,可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院答辩委员组织有关人员复议后裁决。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第一次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研究同意,可允许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第二次答辩。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次答辩未通过或学生个人申请延期答辩并获得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同意者,可申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参加答辩。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分按比例综合评定。原则上,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分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为:指导教师占40%,评阅教师占20%,答辩小组占40%。若论文采用“双导师”指导模式,指导教师的评分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构成,建议二者所占比50%。各学院也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比例标准,但须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讨论,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总评成绩确定后需要换算为五级制,优秀(总评成绩90分)、良好(80分总评成绩90分)、中等(70分总评成绩80分)、及格(60分总评成绩70分)、不及格(总评成绩60分),原则上要求优秀成绩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需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同意。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时,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学生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合理控制成绩分布。

(三)未参加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答辩工作全部结束后,经答辩委员会审定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章 毕业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进行毕业设计的,须同时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报告(音乐表演类专业举办毕业音乐会的,须同时撰写音乐会说明书或报告,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报告(音乐会说明书或报告)的内容由各专业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成果形式为实物的,须同时拍摄实物照片;毕业设计成果形式为创作的,须以视频的形式记录主要创作过程和结果;毕业设计成果形式为计算机程序的,须提交程序源代码。


第十二章 总结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认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并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自评报告表》(附件2),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备案。总结的内容包括: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各专业毕业生人数、指导教师人数、各类课题数量及比例、各等级成绩学生人数的比例、不毕业人数等)统计、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或改革措施、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所有资料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保存期到学生毕业后五年终止。查阅毕业论文(设计)须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归档材料包括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目录、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阅表、评阅教师评阅表、答辩委员会成绩表、答辩记录、毕业论文(设计)、检测报告单、音像、视频等。


第十三章 质量监控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按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标准,充分发挥学校、学院、教研室的作用,采用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评价与奖惩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三十三条 过程性检查。检查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在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中,学校、学院、教研室要不定形式、不定方法、不定时间地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质量跟踪,特别是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指导或提出警示。

第三十四条 论文抽检。学校每学年组织督导组、专家组及相关人员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和评价。每个专业随机抽取一定份数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全套资料,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正稿、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记录、指导教师与同行评阅记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等。对于论文抽查质量较差或存在较大问题的专业,将组织专家全面评估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及学院管理状况,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学校。


第十四章 格式及装订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及报盘要求按《山东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论文(设计)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封面格式,并按“封面、学位论文作者声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的顺序统一装订。主要符号表和附录可按需列入。


第十五章 成果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转让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2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2.山东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自评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