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提升实习质量,加强实习管理,确保实习环节符合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最新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巩固与检验,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及创新创业能力的关键方式。
第二条 全面落实学校人才培养改革要求,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和迁移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增强学生的沟通交流与组织协作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检验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实习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各学院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实习组织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
起草实习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实习计划、教学大纲,会同质量监控部门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线上管理平台正常运行,总结反馈实习工作经验等。
(二)各学院负责实习教学的组织与落实
根据学校的实习教学管理文件,制定实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联系实习单位;组织实习教育和动员;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组织教师进行实习指导,落实实习教学监控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做好线上管理平台使用工作,充分利用平台进行实习过程管理与监控;进行实习总结。
各学院应于实习前一个月将实习安排报教务处。实习安排包括: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学生基本情况、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方式、实习单位、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实习日程安排、安全保障措施等。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获得多元化的指导,提升实习质量和学生的综合能力,实施“双导师”制,每位实习生将配备两位导师,分别来自学校和实习单位,下称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应定期沟通,确保学生的学习目标与实习内容一致,并共同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双导师需合作确保学生获得全面的指导,并定期评估学生的综合表现。
(一)校内指导教师条件与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2.按照实习计划、大纲的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3.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落实安全、保密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实习纪律。
4.监控实习全过程,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进展,及时汇报、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反馈学生表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实习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5.审阅学生实习记录和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做好实习总结。
(二)校外指导教师条件与职责
1.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在学生实习专业领域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2.拥有至少三年或以上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能够提供实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必须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学生在实践中的学习与发展。
4.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应遵循职业道德,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5.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并帮助学生熟悉行业操作流程及工作规范。
6.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成果,确保学生按照实习计划完成各项任务。
7.提供职业发展建议,帮助学生建立行业内的职业素养。
8.提供学生的工作表现评估,并定期与校内导师沟通,确保学生得到全面的指导。
9.向校内导师反馈学生的工作表现、学习进度及遇到的困难。
第五条 为了保障学生实习的顺利开展,确保实习的效果,加强实习学生的管理,对学生实习有以下要求。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二)学生应定期将实习过程、实习心得和收获等进行收集整理,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三)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教师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虚心学习并接受指导。
(四)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实习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
(五)在实习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实习单位选定
第六条 实习单位应满足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原则上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学院根据实习内容,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专业对口、实习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实习。
第七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学院各专业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对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审核。
第八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合作机制,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第四章 实习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学生尚不能完全适应岗位要求,不能独立操作的实习活动,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因特殊原因学生自愿进行分散实习的,需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进行。
第十条 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结合专业特点,可以允许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评估确认后,可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分散实习管理
(一)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提交分散实习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所在学院应与学生及分散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进行分散实习但未办理以上手续的,视为未参加实习。
(二)学生分散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人为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过程评价及最终的实习成绩评定等。
(三)学生分散实习期间,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状况。
(四)分散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必须将实习记录、实习考核鉴定表(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及时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审核存档。
(五)分散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应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及时汇报实习的具体情况。如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发生变更,应提前报所在学院批准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实习方案
第十二条 实习开始前,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广泛开展动员和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规范执行情况下,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原则上寒暑假不安排实习,如因专业需求等特殊原因确需安排实习的,学院应强化安全教育,加强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鼓励本科专业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结合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工作,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六章 学生实习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八)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六条 除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学校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实习前,各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并签署三方协议。
第七章 实习成绩考核及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考核要求,结合学生的实习记录、实习单位的鉴定、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中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有条件的还可在现场邀请技术人员参加,采取口试、笔试、动手操作、综合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评定。建议成绩构成比例如下:
校内导师评定(50%):包括学生的实习报告、过程评估、理
论知识应用、出勤情况及纪律表现。
校外导师评定(50%):包括学生的工作成果、职业素养、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在实习单位的整体表现。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成绩评定比例。
第十九条 学院应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协议、购买的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险、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成果、实习考核鉴定等,材料由各学院负责统计、分类并存档。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对本学院各专业实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教务处可根据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实习经验交流,促进实习教学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用于学生的实习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各学院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规范地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9〕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