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10-30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鲁女院发20254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明确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保证对巩固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提高观察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学校实验教学主要包括“课内实验”和“独立实验课”两个部分。课内实验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某一理论课程同步开出的实验课。独立实验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作为单独课程开出的实验课以一门或几门课程内容为基础,旨在系统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原则上,理工类专业课内实验达到48课时人文社科类专业课内实验达到32课时的课程设置为独立实验课。

第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导向,动态监管实验教学过程,综合评估实验教学效果,有效推进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校实验教学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协调各院部解决实验教学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实验教学工作流程,统筹实验教学条件建设。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建设。

(三)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

(四)统计分析实验项目开设情况,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

(五)做好实验教学系统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的职责

(一)结合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的实际,制定、完善各自的实验教学管理细则,使实验教学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制定本院部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教材或撰写实验指导书。完整妥善保存实验教学资料,建立完整的实验教学档案。

(三)安排实验指导教师,督促、检查实验教学计划开出情况,维护实验教学秩序,保证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四)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五)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准备和管理工作,以及实验教学基本数据的实时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实验项目分为三个层次六种类型:第一层次为演示型、验证型和基本训练型实验项目,第二层次为综合型实验项目,第三层次为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提高型)实验项目。

(一)第一层次实验项目

1.演示型实验项目:教师操作,学生通过感观来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实验项目。

2.验证型实验项目: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的要求,通过实际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起到加深对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实验项目。

3.基本训练型实验项目: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实验内容进行反复训练,达到掌握某个动作要领、完成某种操作、培养和提高某项基本技能的实验项目。

(二)第二层次实验项目

综合型实验项目: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的多门课程知识的实验项目。其综合特征除了实验内容的综合性以外,还体现在实验方法的多元性、实验手段的多样性,及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上。

(三)第三层次实验项目

1.设计型实验项目: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设计并实现的实验项目。学生独立完成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程序和方法、实施实验、分析实验结果等过程。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提出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2.研究创新型(提高型)实验项目: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研究方向,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研究目标所进行的具体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该类实验应当体现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结果的未知性、实验方法、手段的探索性。目的是促使学生初步了解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各院部要梳理各专业开设的实验项目,根据各类实验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作用,突出实验内容的基础性和应用性,保证各类实验均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九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创新型(提高型)实验项目的设立需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第二、三层次实验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由课程承担单位进行认定。


第四章  实验教学资料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

(一)课内实验和独立实验课均需按照要求编制教学大纲。

(二)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和要求,须做到与相关理论教学内容的对应衔接。

(三)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进行。教学大纲内容一经批准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教学课程必须配备实验指导书。

(一)实验指导书可为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由教师自编(格式见附件2)。

(二)选用正式出版教材作为实验指导书的,由任课教师提出选用建议,经课程教学承担单位审核后,按照学校教材选用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征订。

(三)自编实验指导书可由课程承担单位印制纸质版并发放给学生使用,也可提供电子版实验指导书供学生使用。

(四)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报告是记录学生实验过程、反映实验教学效果及对学生进行实验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创新型(提高型)实验须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3,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院部内统一。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部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一)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理论教学任务的安排同步协调进行。每学期末,各课程承担单位通过教务系统完成下学期实验任务和实验课表的编排

(二)实验课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由实验指导教师申请,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各院部须根据专业及课程教学要求,明确规定各实验项目较为合理的学时数和最大分组人数,同一分组内的学生通过集体协作完成实验要求。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演示型、验证型、基本训练型实验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2学时、每组不超过2人,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创新型(提高型)实验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8学时、每组不超过8人。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须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

(一)实验开始前,实验教师应进行必要的讲解,说明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注意事项等,并视情况进行演示。

(二)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适时进行指导;学生应按照实验指导材料的要求,进行操作、观察与分析,准确记录实验过程。

(三)实验结束后,学生应以“解决方案、图片、视频、实物、程序代码”等适当的形式留存实验结果,并提交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应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安排时间对实验报告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实验报告的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实验教师应制定具体的实验报告评分标准,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实验结果以及实验结果分析所表现出的思维深度、创新能力等给出恰当评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应结合实验教学课程内容,采用方案设计、过程实操等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掌握程度、知识运用能力及创新意识的考核形式,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

(一)课内实验,须将历次实验报告平均成绩按照实验课所占学时比例,计入平时成绩。

(二)独立实验课,可将历次实验报告平均成绩作为课程最终成绩或在学期末组织实验课考试,将实验课考试成绩及历次实验报告平均成绩按照1:1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三)艺术设计类、音乐表演类实验课,可依据整体作品情况进行实验成绩判定。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应将以适当形式留存的实验结果及实验报告,在学期末交课程承担单位归档。课内实验的实验教学档案,与其对应的理论课教学档案一并归档;独立实验课的教学档案,参照理论课教学档案保管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实验教学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师资队伍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层次较高、数量适宜、专兼职结合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各院部应认真做好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保证高质量、高起点建设实验教学师资队伍。课程内安排实验项目的理论课教师,应兼任实验教学教师,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条 加强对实验教学师资的培养。各院部要鼓励实验教师积极参与校内外培训、交流或研讨,参加相关业务领域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不断提高实验教师的素质与水平。


第七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实验教学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院部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讨会,交流经验,推广实验教学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实验教学课程设置、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建设、实验技术和软件应用、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优化、实验项目开发等。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实验教学的意见》(鲁女院字〔2012〕79号)、《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鲁女院字〔2015〕184号)、《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实验课及实验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女院字〔2015〕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