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
关于课表编排与课表调整的管理规定
鲁女院发〔2025〕96号
科学、合理、规范的课程编排与课程调整管理是实现学分制选课的前提,是学校顺利实施教学计划和稳定教学正常秩序的必要保证。为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计划的编辑录入
各院(部)需在新生入学前完成学生在校期间全学段开课数据的教务系统录入工作。
二、开课任务的确认
(一)开课任务的数据准备
1.教务处通过教务系统教学计划管理模块生成每学期初步开课任务。若开课任务数据必需进行修改的,须由各学院按照《山东女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办理教学计划异动审批手续。开课任务确认完成后,须经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2.各院(部)须在每学期第13教学周之前完成下学期新开课、开新课师资的开课资格确认工作及外聘教师的选聘工作;教务处须在每学期第13教学周之前完成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资格确认工作。
(二)合班任务数据的录入
1.行政班级合班方式、课程任课教师、上课周次、周课时为开课任务基本信息;
2.授课使用实验室、语音室、画室、机房、舞蹈练功房等场地类型时须设置排课场地类型要求,其余情况不需要设置排课场地类型要求,默认为多媒体教室。
3.专业课合班要求:不允许本科生课程与专科生课程合班授课;不允许跨学生所在学院合班授课;不允许跨年级合班授课;不允许代码不一致课程合班授课;上课班级合班人数原则上不超140人。
4.公共课合班要求:不允许跨类别合班授课,即不允许艺术类与非艺术类合班授课;同类别合班授课的,应按照先同专业、再同院部的顺序进行;不允许跨学生所在学院合堂(分级教学、选项目课程除外);以专业班级编排顺序号组织合班;上课班级合班人数原则上不超140人,有特殊规定的请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5.各院(部)及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指定上课时间。
6.开课任务数据的编辑及录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辑开课任务的具体要求请按照每学期下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三、课程编排规定
各院部(承担单位)完成开课任务数据录入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课程授课时间及地点的编排。课程编排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上课时间:周一至周五第1、2、3、4、5大节。原则上公共必修课及专业课尽量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第1、2、3、4大节。公共选修课安排在周一至周四的第五大节。
(二)上课周次:全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分段上课。
(三)上课周学时为4的理论课程及无特殊学科要求的课程,如果为同一门课程,同一授课对象,不得四节连上。
(四)教师(含外聘)对授课时间如有要求,原则上不予考虑,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教师(含外聘)承担理论课程的,单日授课量不得超过6节。
四、日常调停课管理
(一)调停课管理基本原则
1.课表在编排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学校的教学设施、师生的负担能力、课程的特点等多方面的因素。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2.因法定节假日、学校大型活动而导致的调停课,遵循“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原则。
3.网上选课正选及补退选期间,不允许对所涉及的课程安排进行调整。
(二)调停课规定
1.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变化时,均须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变更授课地点的;
(2)教师或直系亲属身体疾病或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
(3)教师参加全国性、专业性的会议或学校安排的重要会议的;
(4)逢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
3.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调停课(代课):
(1)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
(2)院(部)或学生班级组织的会议、比赛等活动。
4.教师确因身体状况、家庭重大变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长时间不能上课的(病假须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其他情况须持有人力资源处开具的事假条),须向所在院(部)提交申请,可由教师所在院(部)安排具有上课资格的教师代课,代课教师原则上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执行。
5.停课时间不得连续超过2周或16课时,否则院(部)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教师资格确认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执行。
6.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教师个人原因调停课不得超过上课班级总学时的12.5%。确因特殊情况调停课超过以上学时比例的,须先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停课手续。
7.任课教师须亲自办理调停课手续,特殊情况下可由各院(部)教学秘书代办。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办理调停课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学生。
8.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代课,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调停课手续办理要求
1.教师申请。教师应提前1个工作日登陆教务系统填写调停课申请,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补课安排。因病请假的,需附医院出具的请假条或诊断证明;因会请假的,需附会议通知;因其他原因请假的,需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请假条。
2.教学秘书审核。教学秘书应对教师调停课信息的完整性、补课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核。
3.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应严格审核调停课事由,严控教师调停课次数等。
4.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备案后学院、教师执行。
5.教师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无法事先办理手续,必须在上课前向所在学院(部)报告,并及时向教务处备案,由教学秘书代为填写调停课申请,并通知到学生。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关于课表编排与课表调整的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1〕104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