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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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9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鲁女院发〔2025〕98号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重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界定
(一)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参加重修:
1.累计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累计缺交课程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各类过程性考核材料达总数三分之一的;
3.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缺考情况的;
4.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其他情况说明
1.通识选修课学校不组织重修;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须跟随下一年级进行相关环节的重修;
3.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自愿决定是否重修。
第二条 课程重修的修读方式及要求
(一)课程重修原则上跟随后续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修读;因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设置的变动,导致后续无法开出相同课程的,可选择内容相近、性质相同、学分不低于原课程的其他课程进行修读。
(二)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5人时,由教务处会同开课部门单独编班重修;课程重修学生人数不足25人时,由学生跟班重修。
(三)重修课程若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跟随后续开出的相应课程学习者,可申请免听,经批准后采取免听部分学时或全部学时的方式重修。
第三条 课程重修的申请程序
(一)重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选课,并确认个人重修课表。
(二)重修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冲突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跟随后续开出的相应课程学习者,提交免听申请。
第四条 重修的考核
(一)跟班重修课程与所跟班级同时、同卷考核。
(二)单独组班重修课程的考核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一致。
(三)重修课程不允许办理缓考。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修课程在考核时间上有冲突,学生应先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同时办理正常修读课程缓考手续。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进行。
第五条 重修收费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结业及延长修业年限学生不及格课程的学习与考试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女子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7〕42号 )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