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鲁女院发〔2022〕85号
为推进学分制改革,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增加学生学习的可选择性,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课程学分互认的学生须是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分互认的范围
申请课程学分互认时,修读课程来源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我校签订各类交流学习协议或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开设的课程。
(二)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开设的课程或在线开放课程。
(三)学生转学或入学前在国内其他高校修读并经我校认可的课程。
(四)学生转专业、复学或者重新入学前,已修读并获得学分的我校课程。
(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予以互认学分的课程。
第三条 学分互认的原则
(一)申请互认为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时,应遵循课程实质等效原则,即原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拟认定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度达到70%以上时,可互认为原课程的学分。
(二)申请认定辅修课程时,认定原则与上一条相同。
(三)校外修读课程(含国内修读和国(境)外修读)的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程。
(四)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以及在本专业修读的其他方向的专业方向课程,可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
(五)我校修读的通识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互认为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
(六)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七)学生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课程学分互认。
第四条 学分互认的办法
(一)课程学分互认办法
1.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原则上保持其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性质认定。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学分互认原则执行。
2.国内修读校外课程的学分,凡认定为通识必修课程或专业类课程,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记载;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已有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记载;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记载。若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的折算标准与我校不同时,可按照课程实际教学情况,由二级学院提出折算办法,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3.国(境)外修读校外课程的学分,参照国内修读校外课程办法执行,修读的学分可按照1-1.5倍学分折算。对于不予认定的课程不予记载,学生按校内修读要求进行补修。
(二)学生因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无法参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校外课程修读的学分可以认定为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学分。
(三)其他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课程学分的认定。
第五条 学分互认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互认由转入二级学院在转专业手续办理结束后统一进行认定。
(二)复学学生的学分互认由复学后所在二级学院在复学手续办理结束后统一进行认定。
(三)转学和重新入学学生的学分互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入学手续办理结束后统一进行认定。
(四)校外修读课程(含国内修读和国(境)外修读)学分按照先申请后修读的原则执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后备案。
1.学生在修读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所在二级学院指导下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学分互认课程修读计划表》,并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在取得修读课程成绩后,应及时将成绩单提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3.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提交《山东女子学院学分互认申请表》,连同《山东女子学院学分互认课程修读计划表》、经授课单位盖章的课程成绩单及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
4.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组织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在线开放课程学分互认程序
1.学生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在线课程学习的,直接按要求选课修读,无需申请学分互认。
2.学生自主选修事先经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平台课程时,可在完成在线课程学习后,持课程考核成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参考国内修读校外课程的学分互认程序。
(六)校外学生按照协议在我校修读课程时,课程考核合格后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课程成绩单。
第六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需要进行学分互认的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分互认方法建议及申请,教务处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