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历、学位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1-12-20 点击数:


学历、学位证件系指学生修业完成后,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为严格以上证件管理,完善办理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历、学位证件的发放资格需严格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之精神进行确定。

第二条 学历、学位证件的办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学历、学位证件需在上级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电子备案并加盖学校印章及学校负责人签章后方具有效力。

学校印章及学校负责人签章的加盖工作在学校印章管理部门及教务处的共同监督下,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历、学位证件的发放工作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共同完成。

第五条 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规程》的要求,补办申请人应提交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三张同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学位证书发放后遗失,不予补办。

第六条 办理及发放学历、学位证件的所有登记报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全部存档。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籍学历证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