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3-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至25人(人数为奇数)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院部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人数为奇数)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成员应由各院部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席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和调整方案;

(二)制定、审核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三)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三)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人员建议名单,在本院部公示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研究本院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汇总、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

(四)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批准学位申请的程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核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形成建议名单,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2/3 及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表决;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被邀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的,须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由学位办负责办理一次。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