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7-09-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普通本科生3-8年内、专升本学生2-4年内、专科生3-6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全日制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情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四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专业课程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实践教学主要指集中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一般课程教学学时按照16学时折合1学分;

(二)体育课按照36学时折合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每周折合1学分;

(四)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环节按照2周折合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按1周折合1学分。

第九条  最低毕业学分

工科及校企合作专业毕业学分为170学分,其他普通本科专业为160学分,专升本专业为85学分,专科专业为120学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学籍注册所需交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在校学习学生进行费用结算时,专业注册学费及学分学费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的, 比照退学学生结算。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工作截止后,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缴费重修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一门课程已经修读过、成绩合格且获得学分不低于本培养方案学分的,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一门课程内容,经教务处协同学生所在学院、开课部门共同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选课后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免听

(一)学生可以免听某一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办理免听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免听课程申请表》并经课程开出学院审核同意。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计分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含)以上和二级计分制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同一门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应如实记载,归入学生毕业个人档案的各科成绩,按照学校成绩认定办法,以最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  绩点换算。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百分制)/10]-5

非百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65)

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中,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开出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由课程开出单位负责人、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九条  具有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专业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主修课程若为必修课程的可以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中的同名选修,主修课程若为选修的,不可以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中的同名必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可以相同,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学业进程延期。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结业(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选择按结业进行毕业结论认定或者不进行毕业结论认定,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进行毕业结论认定的,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申请不进行毕业结论认定,延长修业年限的,经继续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应学生要求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