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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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0 点击数:
为落实学校学分制改革要求,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效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现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学生学业导师制工作。
(二)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三)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本科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专业的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四)具备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一年。
第三条 学业导师的选拔
学业导师可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全校教师中进行选拔,各学院在学业导师与被指导学生的名单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同时指导的学生不超过30人。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
(二)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课程选择;
(三)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跟踪学生学业成绩,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课外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按照每生每学期50元的标准,将学业导师制工作专项经费划拨各学院,由各学院自主使用。
(二)学业导师应做好工作记录,各学院应做好指导记录的存档工作。
(三)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学院按学业导师职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各学院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学业导师制工作专题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五)教务处将定期对各学院学业导师制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