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8-12-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考核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五条  我校学生初修课程的收费学分数,本科中工科及校企合作专业毕业学分为170学分,其他专业毕业总学分为160学分。专升本学生毕业总学分为85学分。专科生毕业总学分为120学分。结算时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多退少补。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市场需求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提前月数计退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学分收取,无论是否取得学分,均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  学费交纳与结算

第八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时,按各专业注册学费和平均基准学分学费的总额预收学费,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对报到前预交学费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提出退学的新生,或者因体检发现学生有严重疾病不能入学的,退还全部预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二)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自学籍转换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和原专业不同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转专业前,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三)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校学习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可比照退学学生结算。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无法复学的,按照终止学业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预收学费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向财务处提交缓交申请,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一条  标准修业年限内,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外加修(含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跨专业选修)的课程、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课程、课程考试及格仍申请重修的课程,按课程实际修读学分计收课程学分学费。

标准修业年限内毕业审核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若学生申请进行毕业结论认定(结业),并在弹性学制内返校参加课程重考,只收取所修学分学费;若学生选择在校延期修读,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参加校际之间交流学习的学生,学校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在外校修读的成绩和学分,可免收其相应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交清所欠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四章  学费减免及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助学生处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负责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息定期整理并及时转给财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级开始实施,2016级及以前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女子学院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