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参军入伍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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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妥善安排学生参军后的教学活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年级离校入伍前尚有少部分学分(课程)未修完的参军学生。其中,专科生应至少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前两个学年内容;本科生应至少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前三个学年内容;专升本学生应至少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一学年内容。
二、参军学生入伍后,可申请办理课程免听,并在免听申请获得所在学院、课程承担单位批准后,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自修、作业提交。
三、参军学生入伍后,可在我校考试(期末考试或补考)开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课程承担单位批准后,回校参加考试。
四、除考取行业资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之外,参军学生正式入伍时间满16周,可视为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实习环节,成绩一般记为“良好(百分制85分)”。其中,毕业资格审查前受部队表彰的,可记为“优秀(百分制95分)”。
五、参军学生可申请参加毕业论文选题,并在论文指导教师的远程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符合答辩要求的,可参加答辩。参军学生无法返校答辩,但学生和学院双方具备视频答辩条件的,学院可安排实时视频答辩。
六、参军学生可在原预计毕业时间参加毕业资格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学位授予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七、参军学生参加上述各条款规定的教学活动,须提供部队出具的批准函件,且应主动提前联系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及时查询获知相关教学活动的安排,提出申请。
八、学校不面向参军学生单独安排课程的考试。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