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9-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鲁教高字〔2018〕5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  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

(一)学校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辅修第二学位专业,获得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学校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在本校辅修第二专业,获得学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  第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关系不限。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五条  开展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及以上毕业生。

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其他在报考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  学院提出设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七条  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制定第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本科专业的第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为60-80学分,专科专业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为60学分。第二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包括对应主修专业的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必要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其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品德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一)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方式提出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辅修一个第二专业(学位),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材选订、教学安排、毕业资格初审等)由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

第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人数达到25人及以上的,方可单独编班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均须按照学校要求严格考核。学生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修。第二专业(学位)考核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在主修专业已经修读的必修课程,若和第二专业(学位)所开设的课程代码、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的,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第二专业(学位)的相应课程。

主修专业的课程若为选修的,不可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应必修课程。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修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资格:

(一)考试作弊的;

(二)主修专业一学期内有两门及以上或者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初修不及格者;

(三)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初修不及格者。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按照学分收费,学分收费标准按照所修专业的学分费标准计算。免修课程不收费,免听课程按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分费,90%划拨给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辅修学分学费后,方可参加辅修听课、考试等各类教学活动。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要求的,方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的,方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时间应与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时间一致。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辅修专业证书颁发条件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主修专业延期进行毕业结论认定并延长修业年限,或申请放弃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习资格,终止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习进程,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证书的发放、辅修专业对应学位的授予方式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女子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