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兴趣与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师资队伍、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合理设定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的人数,不得增加行政班且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5%。


第二章  申请条件

入学满一学期的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满足接收学院转入专业申请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中第条规定情形的,可申请转专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转至年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及成绩确定。

对原修读专业缺乏兴趣,对拟转入专业确有一定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难以完成学业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学生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原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因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艺术类录取的学生可申请在同一艺术招考类别内转专业,不接收其他类别转入;校企合作项目、中外合作项目等类别录取的,可申请在相应类别内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以特殊类型录取的(如春季高考、综合评价、专升本、贯通培养等);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考试作弊的;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

(一)入学满一学期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根据学校要求提出申请;

(二)因身体原因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经学校校医院确认其体检结论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三)对原修读专业缺乏兴趣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申请降级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四)对复学时允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申请复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第十 转专业工作方案的确定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需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制定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制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充分考虑拟转入学生已有学业成绩。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可接收学生计划数、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后在全校统一公布。

第十 报名与资格审核

(一)学生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接收学院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填写《山东女子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持由所在学院同意的转专业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接收学院提出申请

(二)接收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依据本部门转专业工作方案,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三)接收学院负责转入专业的宣讲教育工作,在接收申请和审核过程中,须对申请学生进行充分的专业介绍必要时可集中进行专业宣讲引导学生积极试听课,确保其充分了解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

第十 考核与接收

(一)接收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根据转专业考核办法,对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接收计划、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可自愿放弃转专业资格。放弃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二)转专业资格如有放弃,不再开放补录。接收学院要及时将转专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  特殊情况处理

对因缺乏学习兴趣或学习困难的、复学时学校因专业调整停办其原所学专业的、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接收学院考核合格、教务处备案,并报请学校研究通过后,允许其转入相应专业。具体转入年级和学生需修补课程,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 学校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只组织一次。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统一为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在学信网进行专项标注

第十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在原专业修读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学分互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学生转专业后,自转入学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十九 本办法适用于2025级及后续年级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鲁女院发〔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