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学历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09-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学历注册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籍管理与电子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完成后,教务处按照学信网学籍注册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予以电子注册。对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的新生做取消入学资格标注。

第四条 学信网电子注册数据应当与录取数据学生信息相一致,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招生办公室向学生生源地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

第五条 学信网电子学籍注册后,二级学院应配合督促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若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第六条  每学期初,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履行注册手续,各二级学院需在学生证上的当学期加盖注册章。异地实习学生应向所属学院报告到岗情况,由学院核实后代为办理注册。

第七条 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应及时向所属学院提出学籍异动申请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无需注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正常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进行注册

第九条 每学年初教务处组织核实“学信网名单、财务缴费名单、学院在校生名单”,并准确完整地完成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对于暂缓注册的学生做好核查处理。


学历管理与电子注册

对取得本校正式学籍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毕业审核完成后,学校为其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在学信网标注辅修专业证书信息。

第十一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学历注册前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学生本人在在校期间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进行更正。姓名与身份证号双改的需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四条  毕业生遗失学历证书的,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信网标注学历证明书信息。

第十五条  往届毕业生学历信息缺失或未注册的,需提交申请表、学校说明、录取及在校档案材料,通过学信网“十年回登”或“即时注册”模块及山东省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经省级审核后完成学历补注册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后,各二级学院应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卡》。《学籍档案卡》应当由学生本人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中性笔填写,粘贴的照片应当为新生入学采集的照片。《学籍档案卡》中的学籍异动情况记录、学生奖惩情况记录等,由二级学院如实记载,确保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十七条  档案馆会同教务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组织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籍档案卡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负责学生学籍档案卡电子化处理及长期保存。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籍学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及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巡查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务处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教务处设专人专职负责学信网学籍学历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实行专人操作,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山东女子学院学生注册工作分工及工作规范》(鲁女院字〔2011〕103号附件2、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