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切实做好考试招生“后半篇文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承担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主体责任,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务、学生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审查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入学资格审查的对象为每年录取的新生,包括本年度录取报到的本科、专升本、专科学生,以及往年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间贯穿整个大学在校期间,集中复查时间为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四章 审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 招生录取全部结束后,招生办公室按相关要求组织整理所有录取新生的电子信息材料,并分发给各学院及受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的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审:
(一)重点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进行核查,确保人证信息一致;
(二)审查专升本学生资格条件的合规性。一是核查学生的前置学历证书(高职(专科)毕业证);二是核查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出现役证书;三是核查以大赛保送生资格录取学生的大赛获奖证书;
(三)建立“报到入学新生名单”和“未报到新生名单”,后者需详细记录未报到原因(含请假期限)。
第九条 根据新生报到情况,组织安排集中采集新生照片,通过正规、安全途径及时对新生现场采集照片、高考报名照片、国家人口库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全面掌握比对结果,严防冒名顶替。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一)新生入学证件内容复查。各学院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上的信息与高考电子档案的内容是否一致,主要复查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照片等信息;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水平复测。对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相关学院要制定具体的专业复测实施办法,并组织专家对新生实施复查测试,出具专业水平复测结果,并及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
(三)新生入学身心健康状况复核。校医院统一安排开展新生体检复查。学生处组织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进行复核。复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学院;
(四)档案复查。各学院应认真查验新生高中(专科)档案的密封状态及完整度,完好无误方可收存。未提交档案的,应由新生说明档案的流转情况并提供证明。各学院应核对新生纸质档案、高考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照片、简历、笔迹、父母信息等内容是否一致,并比较报到前后填写表格字迹是否一致;
(五)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复查。招生办公室向各学院提供有高考加分的新生名单,各学院对高考加分新生进行复查,要求新生提供高考加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存档;
(六)前置学历资格复查。要核验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退出现役证书;核验普通专升本学生专科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
核查其他特殊招生类别(如综合评价、专项计划等)相应录取资格证明材料及省级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书面报告。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要根据资格审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相关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强化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在审查过程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一人审查一人复核、学院审查工作小组组长审签工作机制,并认真做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做好录音录像,相关材料必须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当年录取新生中,如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规定中需要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组织不力、审查不严,致使冒名顶替等不合规新生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请假期满报到的新生和高考后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的新生,各学院应重点复查,严格把关。
第六章 审查结果及处理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材料存疑者暂缓注册,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为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审查结果上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审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取得学籍后的学生,如发现并查证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按规定取消其学籍并注销电子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鲁女院字[201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