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环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且修读的全部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政治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参加学校、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存在作弊行为的(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非作弊原因),学位资格审查前仍未撤销处分的;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七)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于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行为者,在作弊行为认定之后,标准修业年限之内(其中,本科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升本标准修业年限为2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
(二)获得以下能够证明其专业学习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认定):
1.参加《山东女子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A类、B类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
2.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D类及以上水平学术期刊发表与修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分类标准参照论文发表时适用的《山东女子学院学术刊物分类目录》);
3.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发明专利;
(三)修读的全部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
(四)报考国内硕士研究生被录取的,或申请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站外国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处认可的国(境)外高校被正式录取的(以正式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授:
(一)因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已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未达标的,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必修、限选课程或另修本专业其他未修读过的限选课程,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审批与撤销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分委员会审核材料,提出拟授予/不授予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三)分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授予、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之日。学位信息同步上传至山东省学位信息平台。
第十条 对于已授予学位,若存在舞弊作伪、学术不端等情形的,撤销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听证会(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
(四)撤销决定在学校官网公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证书信息。
第十一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的现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对学位决定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自收到决定送达或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分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书面答复;
(三)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对学校的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或复核的,视为放弃申诉或复核,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复核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鲁女院发[202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