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04-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审核及学位争议处理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7-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由各学院提名,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结合本院实际与学位法要求,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相关事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程序增设和调整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与材料初审;

(二)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

(三)对本学院拟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受理本学院学位授予相关申诉并形成处理建议;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汇总、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全校各类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协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与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在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事项应当采取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涉及学位授予或撤销的决议,应当形成书面决定并由主席签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被邀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4 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辞职、调离本校、暂时离职学校岗位超过一年者,不再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鲁女院发〔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