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场所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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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9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场所使用办法
鲁女院发〔2025〕95号
为合理调配教学资源,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确保各类教学场所的正常使用和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场所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功能教室和实验室,不包括体育场所和图书馆。
第二条 教学场所采用流动使用模式,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求统一调度。教学场所优先上课使用,课表排定后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变更教学场所。
第三条 校内部门使用教学场所从事非教学活动时,需通过教务系统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校外单位使用的,需经教务处、安全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教学场所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博文楼、博学楼教室优先满足上课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影响授课老师使用教室。上课的时间、地点、班级、任课教师以教务系统中数据为准。
(二)每年秋季学期第1-5周,博文楼、博学楼全部教室的空闲时间各部门单位可用于举办各种活动,其余周次空闲教室的使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除上一条关于秋季学期规定外,空闲时间的博文楼、博学楼第1-3层教室,各部门各单位可通过教务系统预约用于举办活动,活动的时间、地点以教务系统中数据为准;空闲时间的博文楼、博学楼4层及以上楼层教室仅供学生自习使用,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用于开展任何活动,学生可以通过喜鹊儿查询空闲教室以进行自习。
第四条 教学场所的日常管理由楼宇物业承担。
第五条 教学场所按规定时间开放。
第六条 进入教学场所应文明守纪,文明着装,保持安静,离开教学场所时须带走个人物品。
第七条 爱护教学场所内的设备设施。门窗轻开轻关,桌椅等设施固定使用,不得随意移动、拆散和搬出。使用相关设备时,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私自拆取照明器材、不得随意拆解仪器设备。
第八条 自觉维护教学场所秩序,按照开放时间出入教学场所,不得擅自进入正在使用的教学场所,不得从事妨碍他人学习的活动,不准在教学场所留宿。
第九条 保持教学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张贴、乱涂乱画;教学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任何食品。
第十条 节约用电。做到晴天不开灯、光线充足不开灯、无人不开灯和人走灯灭。
第十一条 确保教学场所的安全。禁止在教学场所堆放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经教务处同意供二级学院专用,使用期限在一学期以上的教室为专用教室。专用教室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教务处从使用率、日常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使用率低、日常管理混乱的将不再作为专用教室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教学场所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5〕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