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鲁女院发〔2025〕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开展实验教学管理。按照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教师,选用或编制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组织实验教学实施。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工作。填写好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校内师生提供开放使用服务。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并满足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课程开设要求;
(二)有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有实验课程指导教师;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的工作程序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调整或改扩建实验室,应由院部(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和筹建方案,教务处审核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解决措施包括同意新建、在原有实验室基础上调整或改扩建、在现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课程安排等。
(二)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长期不具备第十条所列的基本条件,或因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或挪做它用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撤销或合并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场所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人员由实验室所属院部会同人力资源处提出调配意见。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更换现有实验室名称的,由院部(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划归对应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鼓励实验室开展校际、校企横向联合,加快实验技术装备条件和实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所属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所属院(部)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费等信息,要逐步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实验室使用管理和开放管理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室内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实验室卫生管理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发生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向学校、省、国家等有关部门申请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鲁女院字〔2015〕123号)、《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规则》(鲁女院字〔2015〕124号)、《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卫生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5〕126号)、《山东女子学院公共实验室共享使用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4〕32号)、《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鲁女院字〔2016〕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使用管理细则
2.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
3.实验室卫生管理细则
附件1
实验室使用管理细则
一、实验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经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二、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的师生方能进入实验室教学或学习。
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四、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六、校外单位使用实验室或到实验室联系工作,须经教务处批准。
七、实验室可在非教学时间内承担一定的考试、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使用院部须提前2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八、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九、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做到帐、物、卡一致。未经同意,教学仪器设备不得随意转送其他单位或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实验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
附件2
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
一、各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应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各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或创建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鼓励实验室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开放。
三、实验室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开放原则,锻炼学生的自主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实验室开放包含实验内容开放和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是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和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时间开放是指除了正常课程教学安排的时间外,学生自行提出要求安排的非正常教学时间。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的准备工作。
六、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开放期间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附件3
实验室卫生管理细则
一、实验室卫生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卫生工作属于实验室安全检查的范围。
二、实验仪器设备的布局要尽量和实验工艺一致,科学布置,摆放合理。实验结束后,各种仪器设备要及时清理归位,分类摆放。
三、做好实验室清洁卫生工作,垃圾日产日清,做好检查记录。
四、实验室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严禁吸烟、就餐、聚会;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五、实验桌(台)、仪器柜、文件柜、抽屉等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并摆放整齐,对各种仪器设备(仪表、玻璃仪器等)、文件资料要定期清洗或清扫,保持干净、无灰尘。
六、保持实验室内墙面、地面无污迹,墙角无蜘蛛网,做到窗明几净。
七、实验室不堆放杂物,不能用的设备(如电脑等)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应占用实验室空间。
八、做好对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维护实验室卫生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