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10-30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第二条 教学需求原则。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从满足教学需求出发,根据专业设置及课程教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基地建设规划。

第三条  动态发展原则。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部分条件较好、发展稳定的实习基地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部分实习基地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

第四条  分级建设原则。教务处负责协调接纳学生涵盖多学科专业的综合性实习基地建设,各院部负责接纳学生涵盖面相对单一的专业性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条件

第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是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良好,在同类型单位中具备代表性或在行业领域内具备先进性的国家机关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符合相应学科专业特点和时代特色,有切实可行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有专人负责,并有一支相对稳定、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具备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所需的设施及场地,拥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同时具备科研成果推广的条件,有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


第四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程序

第九条  院(部)申请。各院(部)依据本文件要求考察拟建设的校外实习基地是否满足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条件。

第十条 学校备案。对于符合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基地,由各院(部)提交新建实习基地备案表(见附件)至教务处,并签订学校统一印制的校外实践基地合作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各院(部)应在保障学生权益基础上,针对每批次实习情况,与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目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及管理责任等事宜。


第五章  校外实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制定全校性的实习基地建设规章,对实习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院(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和内容,指导实习过程,进行实习总结等工作。校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应有专人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学生教学实习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立项建设的校外示范性实习基地,各学院应加强基地建设,提升建设质量,完善实习功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深化校企合作,强化条件保障,确保实习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评估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立后,各院(部)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以便于考核和评估。内容包括:

(一)校外实习基地介绍含基地简介,依托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合作协议书,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面向专业等。

(二)校外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学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当年和每次接纳学生人数、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等),学生的实习报告及成果,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与校外实习基地合作情况如我校毕业生到校外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就业情况,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同培训师资、共建实验项目等情况。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各院(部)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建设效果不明显且不能承担所承诺责任义务的基地,学校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基地。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9〕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