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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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30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鲁女院发〔2025〕50号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新建实验室如期投入使用,提高实验室建设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是指实验室的新建、现有实验室的改扩建、现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增加、更新,以及未完工实验室的续建。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遵循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要求相适应。避免无效投入和重复建设,提高建设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满足《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中的基本条件,并按照该文件中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立项,实验室所属院部(实验教学中心)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意见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1),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申报院部(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是实验室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流程,把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进度,部署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等全面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项目建设院部(实验教学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附件2),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验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到期未完成建设任务,且在截止日期之前未做出书面解释的,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验收不合格和无法完成的项目,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并追查原因、追究责任,对其人员、设备、场所等进行调配处理。确需继续建设时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经 费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优先考虑重点专业和新建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采购、实验室环境改造以及经费预算表中所明确说明的科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省、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及时做好接受相关检查和评估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对于采取社会捐赠或校企合作共建等渠道筹措经费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新建实验室立项建设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5〕12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