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10-30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鲁女院发202552

为规范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水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组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所属实验室建设,应遵循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要求相适应。


第二章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以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养为基本原则,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实验教学体系,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学任务,按照实验教学要求,确定实验项目,明确实验目的,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场所和人员,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装备研制、实验室创新管理等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时开展对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更新,不断提高实验项目的层次和水平。

第六条  合理统筹实验资源,实现实验室对师生全面开放,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使实验资源的效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定期检查、维护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负责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做好实验教学督导、质量跟踪与评价及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协调实验室改革与发展;实验教学中心所属院(部)负责各实验教学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室,可根据专业培养方向的需要进行建立、调整或撤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内各类实验资源,应按照节约共享的原则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四章  人员配备及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学术水平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情况,各实验教学中心配备专职实验员1名或兼职实验员若干名,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教学的宏观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收集汇总全校实验室年度建设规划、工作计划与总结、维修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统计全校各项实验教学数据,完成实验室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督促各院部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负责组织实验教学改革、技术成果推荐及有关材料上报等工作。

(四)定期对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检查评比,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工作。

(五)根据教学计划和院(部)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完成实验场所的教学安排。

(六)负责实验教学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设备维修计划、人员培训计划等。

(二)组织制定(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及时督查实验教学情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负责制定(修订)本中心实验室管理、使用、开放、设备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对本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四)定期检查本中心各实验室日常运行及设备完好情况,协调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确保实验设备及财产的安全。

(五)组织实验项目的审定及实验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组织本中心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及实验项目的开发工作。

(六)协调本中心实验室的对外开放、技术服务、安全、卫生等工作。

(七)统筹本中心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专(兼)职实验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加强业务学习和本中心相关专业的实践训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按学期提交实验室工作计划与总结;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研究,提出实验室管理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落实本中心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协助专业教师完成实验指导任务;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不断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调查和分析,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三)做好本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的资产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及时统计各实验室出现的软、硬件故障,并按照学校有关程序联系维修事宜。

(四)定期检查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本中心对外开放工作,为师生提供更多高水平的服务,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五)维护本中心实验教学信息化平台;做好各种实验室报表的数据统计与填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材料申报等工作。

(六)定期对本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查,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七)协助本中心主任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每年考核一次,中心主任在年末向教务处提交工作报告,教务处采用实地考察、调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定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相关人员的考核由所属院(部)进行,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1〕106号)、《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鲁女院2015〕1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