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鲁女院字2015〕119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爱护国家、集体财产的责任感,维护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的完整、可靠和使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部)和实验室要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器材的管理、保管和使用,制定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二、凡因过错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根据具体情节和损失的性质、价值进行赔偿。

三、对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的,根据《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处理结论及书面材料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四、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及器材的;

(三)初次使用、且未在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动用仪器设备及器材的;

(四)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的;

(五)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的,不予赔偿:

(一)由于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于避免的;

(二)由于仪器设备及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濒临破损,而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经过批准,初次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操作技术以及从事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操作者、保管者的原因而导致损失的。

六、对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一)对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或按照损坏物品的折旧价值予以赔偿。

(二)对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丢失的,首先由责任人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确实无法赔偿实物时,按照丢失物品的折旧价值予以赔偿。

七、损失价值、折旧价值计算方法

(一)损坏且可修复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经修复尚能使用、但质量显著下降的,按折旧价值计算损失价值。

(二)丢失、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折旧价值计算方法:

1.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按原价值计算;

2.2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原价值的80%计算;

3.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原价值的60%计算;

4.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原价值的50%计算;

5.10年以上按原价值的30%计算。

6.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丢失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八、损坏、丢失原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者,除进行赔偿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九、因主观故意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者,均按物品原价值的5倍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发生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或管理部门,各学院或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凡涉及刑事犯罪的,应保护好现场并通知学校保卫部门。

十一、赔偿数额由教务处认定,超过5000元的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书面通知赔偿人。赔偿人凭书面通知到财务处缴纳赔偿费。拖延三个月不缴纳赔偿费者,可由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十二、赔偿费一般实行一次性偿还。若赔偿数额较大或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赔偿人可申请分期偿还,经教务处核实,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分期偿还。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