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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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鲁女院字〔2015〕1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证教学的原则;使用管理人员维护和专业人员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二、保修期内的教学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家(供应方)负责维修;超出保修期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校内技术人员,校内技术人员无法维修时可申请校外维修。
三、教学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时,由使用管理部门直接与生产厂家(供应方)联系,由生产厂家(供应方)保修。教学仪器设备超出保修期、需要校外维修时,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行。
四、因违反操作规程、保管不善、私自外借、私自拆卸等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损坏的,按《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山东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其责任。
五、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须建立维修档案,包括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资料、维修记录等,以备核查和再次维修使用。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