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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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实验室安全规定
鲁女院字〔2015〕121号
为搞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灾害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实验室安全,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要把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各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
三、各实验室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措施,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实验室管理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设备要按规定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准动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安全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四、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物品和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等场合及有关设备,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使用条列》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制定并严格遵守入库及领用手续,同时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严禁私自引、拉电线或更改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将火种带入室内,严禁在室内吸烟。供暖季节注意关注散热器和管道状况,防止漏水现象。
七、不准在实验室留宿、会客和随便领人参观,不准个人接洽外单位的实验项目。
八、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凡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物品,未经批准或履行相关手续,不得借给个人和外单位使用。
九、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准配制或持有实验室钥匙,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将钥匙随意转交他人。
十、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每次使用完毕,应断水、断电、关窗、锁门。节假日前要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十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规定。严防失密、泄密和窃密的事件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查处。对重要研究项目的研究过程、重要数据和重大成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泄露和发表。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者,应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