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
鲁女院发〔2025〕97号
为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确保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新开课
我校在岗青年教师、由校内其它岗位转入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由校外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且未有高校教学经历的新任教师等初次独立担任一门学校已开出过课程的主讲工作,称为教师新开课。
(一)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1.新开课教师一般应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辅助环节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2.新开课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较熟练地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把握到位,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任课前根据教学大纲完成一个学期的2/3以上章节的教案及全部习题,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填写一份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程表。
(二)教师新开课审批程序
1.新开课教师在每学期第13教学周之前,向所在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课申请,并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任课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
2.教研室在每学期第13教学周之前向院(部)提出下学期新开课教师名单,并根据教师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及教学效果提出推荐意见。
3.院(部)在每学期第14教学周,根据教研室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并在每学期第14至15教学周组织试讲,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试讲内容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试讲时间不少于1课时。指定内容由专家根据课程内容提出,自选内容应该是课程重点难点的核心部分。专家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教研室推荐意见,对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担任该门课程主讲工作的能力做出判断。
4.院(部)根据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作出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并于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将《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任课资格审批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开新课
指过去未列入培养方案,现因教学需要而开出的课程,称为教师开新课。
(一)教师开新课应具备的条件
1.已独立主讲过一门或多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若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2.开新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熟悉所开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实践)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掌握课程的基本教学目的要求和教学内容,完成1/3以上章节的教案(或讲义),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填写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程表。
(二)教师开新课审批程序
1.开新课教师在每学期第13教学周之前,向所在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新课申请,并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师开新课任课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
2.教研室在每学期第13教学周之前向院(部)提出下学期开新课教师名单,并提出推荐意见。
3.院(部)在每学期第14教学周,根据教研室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并在每学期第14至15教学周组织试讲,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并根据教师开新课应具备的条件、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作出开新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并于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将《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任课资格审批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4.全校性选修课须由教务处组织试讲及开课资格审批。
三、新开课、开新课的管理与考核
(一)院(部)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
(二)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的教案。
(三)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院(部)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五)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不适合搞教学工作)。考核不能通过者暂停开课一学期,作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六)考核和评价工作由院(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给出考核意见。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鲁女院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