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2-11-05 点击数: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思想引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各个环节,深入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有效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现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学生学业导师制工作。

(二)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业导师制工作机制,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三)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本科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专业的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四)具备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背景,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一年。

第三条  学业导师的选拔

学业导师可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全校教师中进行选拔,符合学业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专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各学院在学业导师与被指导学生的名单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同时指导的学生不超过30人,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

(二)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课程选择;

(三)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跟踪学生学业成绩,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课外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学院要从本部门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制定本单位学业导师考核实施细则,一般学业导师考核应有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对在学业导师指导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在年度考核、绩效分配、评优树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学业导师考核实施细则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将定期对各学院学业导师制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鲁女院发〔201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