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山东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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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山东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女院发〔2017〕46号)进行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关于毕业的要求修改为: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审核,可以提前毕业。
二、本修改决定自2019级开始施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