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2-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环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且修读的全部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政治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参加学校、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存在作弊行为的,但能够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非作弊原因),学位资格审查前仍未撤销处分的;

(四)存在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存在作弊行为的,在作弊行为认定之后,标准修业年限之内(其中,本科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升本标准修业年限为2年),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

(二)获得以下能够证明其专业学习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其中标志性成果限以下三项:

1.参加《山东女子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A类、B类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

2.以山东女子学院为第一单位首位在D类及以上水平学术刊物发表与修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分类标准参照论文发表时适用的《山东女子学院学术刊物分类目录》);

3.获得发明专利;

标志性成果最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三)修读的全部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

(四)报考国内硕士研究生被录取的,或申请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站外国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处认可的国(境)外高校被正式录取的(以正式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授:

(一)因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二)已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回校重修成绩低的必修、限选课程或另修本专业其他未修读过的限选课程,经审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审批与撤销

第七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和相应条件的,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审核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将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将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审查、研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结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若发现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现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撤销的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于公示后10日内,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申诉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9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山东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鲁女院字[201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