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25-09-19 点击数:

为依法规范做好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制发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历证书是指学校根据考试(考查)结果,颁发给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学生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受教育程度的凭证。本办法所指学历证书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学校制作、颁发。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严禁因学生未缴纳学费而不予学历注册或暂扣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专业大类),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五条  教务处依据毕业资格审核结论制作学历(毕业、结业)证书,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制作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首次自主设计、印制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样式及其以后进行的变更、调整,均需在使用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需加盖学校印章及学校负责人签章后方具有效力。学校印章及学校负责人签章的加盖工作在学校印章管理部门及教务处的共同监督下,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实施。

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件的发放工作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共同完成。发放证书需由领取人签字,签收单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  证书原则上由学生本人领取。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做好核实确认工作,并留存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证明。

第十条 学生因故未领取的证书,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只制发一次,学生需妥善保管。若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补办申请人应提交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及同底版电子照片,填写《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

第十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换证申请。

第十  证书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发放毕业证书的同时在学信网完成“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状态标注收回已发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照片采集需符合学信网标准。若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历照片缺失或错误,教务处须通过学信网予以补传或更正,补传或更正的照片须与毕(结)业证书一致。

第十六条  因录取照片质量、学生整容等原因导致学籍或学历信息无法上网的,学生可申请身份复核。需提交本人手写申请、录取档案材料、在校学习档案材料、照片比对情况说明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在学信网完成复核结果标注。

第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学历、学位证件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1〕103号附件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