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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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9 点击数: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严格学生证件的管理,完善办理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办理新生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学号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学生证中学生基本信息由教务处统一打印生成。
第三条 学生证需加盖山东女子学院学籍专用章钢印、水印及学年学期“注册章”后方具有效力。山东女子学院学籍专用章钢印、水印的加盖工作在教务处的监督下,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实施。学年学期“注册章”盖章工作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在学年学期注册工作中进行实施。
第四条 学生若发生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或学生证件破损,应及时更换学生证件。更换时,应持原证件,至教务处办理换发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到达站”是指学生家庭所在地车站,必须如实填写,如有变动,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火车票优惠乘车区间修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按年度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条 学生证有效期按学制填写,超过学制年限未毕业的学生继续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证继续生效。
第七条 学生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确无法寻回,可按学生证补办流程申请补发。补办后若原件找回,应将原件交回教务处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学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出借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证上的任何信息均不得擅自修改。如因本人改名等原因需要改动信息,应持学生证及相关证明到教务处进行修改。
第十条 凡持有多个学生证或擅自更改学生证信息弄虚作假,一经查处,按《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一切后果,由原学生证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发放一次学生证,因学生个人原因补办或换发学生证,学生应缴纳相应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证(学生火车乘车优惠卡)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1〕103号附件6)同时废止。